关于印发《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事业编制外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事业编制外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保障学院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规范学院编制外用工行为,严格控制用工数量,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确保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学院制定了《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事业编制外用工管理规定》,并经学院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事业编制外用工管理规定

附件2: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岗位需求申请表

附件1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事业编制外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规范学院编制外用工行为,严格控制用工数量,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确保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是具有独立合法人事权利的单位,我院二级机构或部门均没有独立合法的人事权利。任何二级机构或部门的用工,均要在本规定的约束下,由院人事管理部门报请学院研究确定,人事管理部门统一录用调配后方为有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事业编制外用工,是指我院在事业编制外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用工部门是指我院聘用事业编制外用工的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用工基本类型

第五条 根据我院实际,编制外用工分为人事代理、特岗、劳务派遣三种形式。不包括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外聘兼职教师、退休返聘人员、临时用工、勤工助学学生。

第六条 人事代理是指招聘的教师、管理等岗位,由于不能入编,其档案由学院委托人才中心管理、合同聘用、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的全日制用工形式。

第七条 特岗是针对我院二级机构的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岗位缺编,而且用工数量偏少(一般在10人以下)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全日制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需要我院与劳动者个人签定劳动聘用合同。

第八条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是针对工作性质相近,用工数量偏大(一般10人以上)而采取的一种用工形式。我院作为用工单位,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不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 用工原则

第九条 聘用事业编制外用工的原则为:

(一)坚持“岗位需要,以岗定人”的原则,根据岗位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用工人数。

(二)坚持“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

(三)坚持“谁用工、谁招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五)坚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清退的原则。

第四章 用工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 编制外用工的录用程序为:

1.用工部门向院人事处提交《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岗位需求申请表》(附件2),申请用工计划。

2.经学院研究后下达用工指标。

3.相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审核报名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查,确定聘用人选。

第十一条 招聘的编制外用工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质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必须年满18周岁,男性一般不得超过57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52周岁;对于从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工种,年龄必须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四)从事特殊作业的工种或技能岗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或资格证,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人员。

(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及其他特殊要求。安全保卫岗还需达到一定的体能测试要求。

第十二条 选用劳务派遣单位,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岗位条件

一、人事代理岗。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需要学院安排工作。

2.经学院研究同意,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公开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等。

3. 在特岗工作、本科学历、与学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考取统招硕士研究生的人员。

4. 在特岗工作、本科学历、与学院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3年以上,经学院研究同意,按一定比例择优转为人事代理。

二、特岗。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学院研究同意。

1.学院教职工子女,请求在学院工作,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2.相关岗位需要聘用的专业技术岗、管理岗、技能岗,不符合人事代理条件。

三、劳务派遣

由用工部门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用工条件。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四条 岗位待遇按人事代理、特岗、劳务派遣三种用工形式聘用确定(见下表)。

岗位类型

基础性工资

绩效工资(100%

岗位工资

(元/月)

薪级工资(元/月)

月考核奖(含加班)(元/月)

人事代理

岗位、绩效工资按照在编人员相应身份标准执行;薪级工资年限以养老保险年限为准。 

特岗

技术

1490(试用期1610

215(试用期0

1998(试用期1079

管理

同专业技术岗

技能

1380(试用期1285

185(试用期0

1625(试用期883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执行。

说明

1.人事代理中的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在编人员相关规定设置,职称资格需有档案佐证。2.绩效工资:政治辅导员由学生处参照本规定制定岗位考核办法,以60%部分按考核结果发放。3. 特岗人员:在寒、暑假期发放基础性工资,绩效工资的70%;按工作校龄,薪级工资每年增加一级(25/月)。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义务与待遇。合同聘用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考勤

参照《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实施办法》(豫水职院【201515号)执行。

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编制外用工一旦与我院建立劳动关系,学院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项目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和聘用人员双方协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维系劳动关系的,应由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书面告知用工部门,用工部门应在收到劳动者书面通知七日内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若擅自离职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用工部门应及时追偿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选用的劳务派遣单位,需与学院签定劳务派遣协议。

第七章 用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岗位的核定。

一、编制外用工岗纳入所在部门的编制核定;

二、各部门用工首先必须重新申报所在部门的用工岗位说明书、工作职责以及具体工作;

三、人事处统一核定全院下一年度各种临时用工岗位数,报院党委会审定,正式下达下一年度各种编制外用工岗位数。

第二十二条 编制外用工施行以用工部门为主的属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用工部门要与劳务派遣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确保劳务派遣协议中所规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用工部门要把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劳务派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聘用制用工:用工部门要为劳动者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岗位工作目标任务,以用工部门为主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每位劳动者的考核结果,依据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或辞退。

第七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人事管理部门根据用工部门考勤按月造发工资(需单独考核者,由学院委托用工部门按月造发工资)。合同聘用制用工的工资采用劳动后的工资发放办法发放。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人条件和约定,按照有关规定,给符合参保条件的合同聘用制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中个人应负担的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由学院依据劳务派遣协议所签订的工资标准和支付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用工单位不再为劳动者个人造发工资及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停发、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借故不为劳动者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经济状况、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原编制外用工人员与我院签定的劳动合同未期满者,按原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原相关办法、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2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岗位需求申请表

部门

1部门人数(人)

2岗位

3岗位人数(人)

需求人数(人)

任职条件(教育背景、年龄、技术资格、工作经历等):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分管院

长意见

签字:  

学院

意见

签字:

注:1.表中【1】指本部门现聘编制内、外人数之和;【2】指教师、辅导员、管理类或工勤类具体工作岗位;【3】指需求岗位现聘编制内、外人数之和。2.教师岗中不同专业、其他岗中不同岗位应分别填写。

下一条:关于印发《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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