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发布人: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调动编制外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学院用人机制改革,根据上级有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及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规定》,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规定(暂行)

 

 

 2018423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规定(暂行)

为落实《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事业编制外用工管理规定》(豫水职院〔2017155号),调动编制外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学院用人机制改革,规范工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及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规定。

一、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岗位聘用工资

1、见习期(试用期)工资

1)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见习期工资标准执行。

2)有工作经历的各类人员,根据人事档案所记载的材料和任职(职业)资格,当聘用岗位与我院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关时,执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岗位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执行期为试用期。

2、岗位聘用工资

1)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执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2)有工作经历的各类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据人事档案所记载的材料和任职(职业)资格,执行相应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否则,应据从事的工作岗位等实际情况,重新聘用岗位并确定相应工资标准。

3)奖励性绩效工资

专任教师:同编制内专任教师。

辅导员:执行学院绩效工资总量控制水平,按同类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切块,由学生处制定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

其他人员:同编制内其他人员。

二、其他

1. 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基数计算口径、缴纳比例参照学院编制内人员执行。

2. 工会福利。已入工会会员者,参照学院编制内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 其他工资待遇。因工资政策调整等原因,需增发或调减工资时,参照学院编制内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三、说明

1. 本规定中见习期、试用期的时间界定:自到我院入职起,见习期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

2. 本规定仅限于院内人事代理人员。

3.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原相关制度不一致时,执行本规定。

4、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2018423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事业编制外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教师报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