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调动编制外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学院用人机制改革,根据上级有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及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规定》,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规定(暂行)
2018年4月23日
附 件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规定(暂行)
为落实《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事业编制外用工管理规定》(豫水职院〔2017〕155号),调动编制外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深化学院用人机制改革,规范工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及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规定。
一、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岗位聘用工资
1、见习期(试用期)工资
(1)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见习期工资标准执行。
(2)有工作经历的各类人员,根据人事档案所记载的材料和任职(职业)资格,当聘用岗位与我院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关时,执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岗位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执行期为试用期。
2、岗位聘用工资
(1)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执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2)有工作经历的各类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据人事档案所记载的材料和任职(职业)资格,执行相应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否则,应据从事的工作岗位等实际情况,重新聘用岗位并确定相应工资标准。
(3)奖励性绩效工资
专任教师:同编制内专任教师。
辅导员:执行学院绩效工资总量控制水平,按同类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切块,由学生处制定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
其他人员:同编制内其他人员。
二、其他
1. 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基数计算口径、缴纳比例参照学院编制内人员执行。
2. 工会福利。已入工会会员者,参照学院编制内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 其他工资待遇。因工资政策调整等原因,需增发或调减工资时,参照学院编制内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三、说明
1. 本规定中见习期、试用期的时间界定:自到我院入职起,见习期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
2. 本规定仅限于院内人事代理人员。
3.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原相关制度不一致时,执行本规定。
4、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