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教职工考勤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考勤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各岗位职责要求,制定《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经院党委会议审定、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现予以下发。请将本办法及时传达至本部门教职工,并认真执行。
附件:1.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2.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工作领导
小组
3.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1: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工作秩序,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豫水人劳〔2014〕81号)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出勤
第一条 学院专任教师的授课、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其他时间实行弹性工作制;除专任教师外,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考勤制度。因岗位工作性质确需调整工作时间的必须按本部门排定的时间坚守工作岗位,周工作小时不得少于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
第二条 坐班教职工每天必须按学院作息时间表上、下班,不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教师要按教务处(系、部)排定的课表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脱岗、旷课、擅自调课、由他人代课。
第三条 上班时间不得因私随意外出、擅离岗位,不得干私活或串岗聊天、妨碍他人工作,不得进行网上炒股、网络聊天、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教职工每周工作5天。特殊情况确需加班时,按学院加班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 请假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通过OA办公自动化系统填写统一格式的《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按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并将已审批的请假条报人事处备案。假期期满须及时到人事处销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时,须向相关领导报告,事后及时补假。
第六条 各部门副职及非领导岗位教职工请假3天及以内,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4天至30天以内(含30天),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批;31天及以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任课教师(包括双肩挑、兼课教师)因请假涉及到调课者,须经系部、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各部门正职领导请假,3天及以内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4天及以上者,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
副校级领导请假由院长或书记审批。
书记、院长请假由省水利厅相关领导审批。
病、事、丧假计算天数不含公休日、法定节日(以下同)。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或学位教育学习、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必须按《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豫水职院〔2015〕9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请病假3天及以内,需有校医院证明;请病假超过3天者,应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并按批准权限审批;因病住院的病假时间,以出院证明所确定的时间及医生建议的病休时间为依据。
第九条 婚假:法定年龄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再婚者婚假为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者婚假为21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者增加婚假7天。公休日、法定节日连续计算,当年休完。
第十条 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已婚妇女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个月。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含公休日、法定节日)。
第十一条 丧假:料理直系亲属丧事(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丧假为3天,在外地料理者,视路程远近增加路程假1—2天。
第十二条 探亲假:已婚教职工在校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在同地居住;未婚教职工探望居住在外地的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报销一次来回路费。
已婚教职工探望居住在外地的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报销路费为超出本人基本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部分。
见习期(试用期)满聘用后方可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假期中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学期中探亲者,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探亲路费指从学院到父母、配偶长期定居地间的火车硬卧或高铁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二等舱及以下、长途汽车票的价格。
第十三条 各类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单独考勤。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须在会前向活动组织部门请假。活动组织部门在每月报考勤时将考勤结果报人事处。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十四条 考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考查教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包括正常出勤及工作情况、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请假、超假和旷工等。
第十五条 考勤工作是考勤员的岗位职责之一。各部门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好每天的考勤登记。本部门考勤表经考勤员签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每月5日前(遇节日顺延)报送人事处备案。人事处依据考勤结果,计算、发放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相关工资福利,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不按时上交考勤表的,推迟发放该部门职工当月工资;发现虚报、假报、漏报和错报出勤情况者,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考勤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上班者,考勤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待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再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教职工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接受分配后不到岗位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违法违纪而被公安机关传唤、拘留或因打架斗殴受伤而不能出勤时,其缺勤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的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院考勤领导小组,下设坐班人员考勤巡视组(由监察室、人事处、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专任教师考勤巡视组(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教务处、各系部负责人组成)。各处室、系、部设兼职考勤员。考勤巡视组、监察室及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并抽查各部门考勤表记录情况。
第四章 考勤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考勤记录、考勤巡视记录是教职工出勤情况的凭证,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和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文明奖、其他工资福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坐班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考勤系数按实际月出勤天数/当月应出勤天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坐班人员迟到、早退、脱岗、上班时间网上炒股、串岗聊天、网络闲聊和玩电脑游戏,每次扣奖励性绩效工资100元。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出现旷课、迟到、早退、脱岗等情况者,按《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豫水职院〔2015〕4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病假、事假、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处理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
1. 当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含公休日、节假日,下同),发给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
2.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3.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80%计发。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当年连续病假或病假累计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病假天数扣除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须按出勤天数计发的工资福利;当年连续病假或病假累计达6个月及以上的,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等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不再发给。
(三)病假累计1年及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四)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
1. 当年事假累计在21个工作日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
2. 当年事假累计在21个工作日以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22个工作日起,每个工作日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当月工资/当月工作日数,下同)。
3.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个工作日起停发工资。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1. 当年连续事假或事假累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实际事假天数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须按出勤天数计发的工资福利。
2. 当年连续事假或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奖等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不再发给。
三、旷工的处理
(一)旷工半天扣发当月1天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一天扣发当月2天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此类推,直至扣完当月工资。当年连续或累计旷工11天以上不足15天者,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目标考核奖等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编造理由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事假或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情节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专任教师
(一)病假、事假、旷工(旷教)在执行本条的同时,按教师教学酬金发放办法、《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豫水职院〔2015〕4号)处理。
(二)计算年教学基本工作量时,扣除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三)全学期无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由教学系部于每学期开学后1周内向人事处书面报告其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据情统筹分配其工作。否则,一经查出,对教师按旷工处理,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文明单位奖
考勤结果与学校文明单位奖发放挂钩,执行学校文明奖考核发放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正常工作时间内,婚假、产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经学校批准提高学历(学位)的学习假期间,视为出勤。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 因私出境(国),按事假对待,并必须事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病假、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 , 一经发现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伤离岗休养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符合郑州市工伤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工伤需经法律认可的相关部门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教职工考勤实施办法(豫水职院〔2015〕15号)同时废止,学院原相关文件与本文条款规定有冲突的,执行本文条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位相关文件规定有冲突的,执行上位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人事的校领导
副组长:各部门分管校领导、校纪委书记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校监察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负责人兼任。
附件3:
请 假 条
部门存根:NO.
姓 名 |
|
起止日期 |
|
累计天数 |
|
事 由 |
|
有无证明 |
|
部门意见 |
|
分管院长 审 批 |
|
院长 审批 |
|
备 注 |
|
|
|
|
|
|
|
|
请 假 条 (此联交人事处存)
姓 名 |
|
起止日期 |
|
累计天数 |
|
事 由 |
|
有无证明 |
|
部 门 |
|
部门意见 |
|
分管院长审 批 |
|
院长 审批 |
|
备 注 |
|
|
|
|
|
|
|
|
1.请按审批权限审批(可通过OA办公系统); 2.每月5日前交考勤表时,将上月的此联一并报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