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2008年6月18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发放的通知》(人社部【
2008
】
42
号):
(一)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
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
[2007]64
号)的规定执行。
(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
三
)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
2004
年
10
月
1
日
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
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