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水职院〔2015〕9号关于印发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3日发布人: 来源:人事处 浏览次数:

豫水职院20159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鼓励我院教职工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广大教职工中大力宣传,认真执行。

 

附件:1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教育培训审批表

 

 

2015年32

 

 

 

 

 

 

 

 

 

 

 

 

 

 

 

 

 

 

 

 

附件1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适应学院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强化继续教育在推动我院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河南省水利厅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豫水人劳201439号)、《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事业发展第一个五年规划》(豫水职院201452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成绩、承办单位等。

第二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会同水利厅统一确定,个人注册培训。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主要由教师个人完成,学院、系部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教师集中或分级培训。

第三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

第四条 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实行系(部)登记、院人事处审验、水利厅人事处复验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制度。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可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科研、生产等单位服务、实习进修、出国进修或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3.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交流;

4.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工程项目和课题研究;

5.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论文、著作(译作)、以及论文被重要科技、社科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等;

6.在科研、技术推广、教学、医疗等活动中获得各类重要奖项;

7.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考试合格;

8.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

9.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情况需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网站管理系统上报备案,并在《继续教育证书》中如实记载。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以业余形式为主。参加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编教职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下,继续教育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对口或符合学院专业建设规划;

2.在本校本职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见习期)

3.热爱本职工作,出色完成教学和管理任务,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历(学位)教育必须是在纳入国民教育系列的公办高等院校。

5.身体健康。

6.须通过半脱产方能完成学业者,必须是正式来院工作三年以上,且岗位工作允许,部门同意,学院批准。脱产学习时间连续不超过6个月,攻读硕士学位累计不超过12个月,攻读博士学位累计不超过18个月。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脱产超过6个月者,需办理调离学院手续。

第七条 新接收的大学毕业生担任专任教师工作或调入我院首次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在三年内(含见习期、试用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限期调出或安排到其它工作岗位。

第八条 学院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经费支持。

1.博士研究生教育。同时取得学历、学位证者,报销学费的100%,并按所报学费的60%给予奖励;取得学位证者报销学费的100%,并按所报学费的40%给予奖励不能取得学历或学位证者,不予报销。

2.研究生教育。同时取得学历、学位证者,报销学费的100%;取得学位证者报销学费的85%。不能取得学历或学位证者,不予报销。

3.经批准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交流,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费用。

4.获取教师系列之外的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资格(职称、职业、执业资格),可认定为双师教师者,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奖励。

5.经批准到科研、生产等单位参加实践锻炼,按学院相关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6.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项目、课题、学术研究,对取得研究成果者,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7.新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学院报销学费的50%,学习期间视为出勤。在外地培训者按出差对待。

第九条 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教育需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审批表》,经批准后,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审批表原件、继续教育通知等相关资料一并交人事处备案。

未经批准、手续不全、事后补办审批、超过审批标准、人事处无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学院一律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攻读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从毕业之日起,硕士、博士须在本院服务至少分别5、10年。服务期提出调动、辞职或外出劳务等申请,除退还学院报销的学费、奖励和脱产学习者在学习期间学院所发的所有工资、福利外,还需向学校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学院报销的学费/应服务年限)×服务期未满的年限(按月计算,在校服务不足1个月时1个月计)。

自费攻读并取得士(博士)学位,提出调动、辞职或外出劳务等申请,退还在脱产学习期间学院所发的所有工资、福利。
二、技术工人

第十一 学院鼓励技术工人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与所从事岗位对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培训及考核,对取得本岗位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凭证书,学院报销的50%,学习期间视为出勤。在外地学习者按出差对待。

三、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在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与经费支持按上述细则执行。

四、附则

第十三条 《细则》自发文起实施,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细则》发文前已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者,以取得相关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教职工教育培训审批表

姓    名

部   门

现学历及学位

毕业时间

来校工作时间

现从事专业

职称、职务

培训教育类型

培训教育形式

培训教育专业

培训教育期限

日至

接收单位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系(部/处/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审

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审

批意见

 

 

院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注:1.教育培训类型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师素质培训、党政管理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工人技术等级培训与考核、特殊工种(上岗)培训、学术会议等。

2.教育培训形式包括:①在职不脱产;②在职半脱产。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人事处;一份申请人留存,作报销学费凭证。

 

 

 

 

 

 

 

 

 

 

 

 

 

 

 

 

 

 

 

 

 

 

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2015年3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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